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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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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18篇

篇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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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品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

  1.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

  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年5月29日制作了判决书。

  

篇二: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初____号

  原告: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被告:____,住所地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与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____(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____、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____;2.____(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____(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____辩称,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____诉/述称,____(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____;2.____。(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____;____。(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____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审判员____审判员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书记员____

  【说明】一、依据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等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用。除有特别规定外,其他民事判决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样式和说明制作。二、标题标通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就一部分事实先行判决的,第二份口民事判决书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____,以示区别。三、首部首部依次写明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1.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全部诉讼参加人均分行写明。2.当事人诉讼地位写明“原告”“被告”。反诉的写明“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写明“第三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所。外国人写明国籍,无国籍人写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分别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共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按照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内容写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写明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近亲属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律师执业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明姓名、法律服务所名称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及推荐的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名称。委托诉讼代理人排列顺序,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前,律师、法律工作者、被推荐公民在后。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可以合并写明。(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依次写明当事人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案由、立案日期、适用普通程序、开庭日期、开庭方式、到庭参加诉讼人员、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诉讼参加人、审理终结。

  不公开审理的,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例:“因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因涉及商业秘密,____申请”或者“因涉及离婚,____申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的,可以合并写明。例:“原告____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被告____、第三人____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合并写明,例:“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或者“____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写明:“____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建参诉讼。”或者“____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____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程序转化、审判人员变更、中止诉讼等情形,应当同时写明。四、事实事实部分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一)当事人诉辩意见诉辩意见包括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有第三人的,还包括第三人诉(述)称。1.原告诉称包括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先写诉讼请求,后写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两项以上的,用阿拉伯数字加点号分项写明。诉讼过过程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应当连续写明。增加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____增加诉讼请求:____。”变更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____变更____诉讼请求:____。”放弃诉讼请求的,写明:“诉讼过程中,____放弃“____的诉讼请求。”2.被告辩称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意见、事实和理由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的,写明:“____承认____主张的事实。”被告承认原告主张部分事实的,先写明:”____承认____主张的____事实。”后写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承认全部诉讼请求的,写明:“____承认____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认部分诉讼请的,写明被告承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被告提出反诉的,写明:“____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____;2____。”后接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____对____的反诉辩称,____。”被告未作答辩的,写明:“____未作答辩。”3.第三人诉(述)称包括第三人主张、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写明:“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____”后接第三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再另段写明原告、被告时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____对____的诉讼请求辩称,____。”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写明:“____述称,____”第三人未作陈述的,写明:“____未作陈述。”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有多名,且意见一致的,可以合并写明;意见不同的,应当分别写明。(二)证据和事实认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数量较多的,原则上不一一列举.可以附证据目录清单。

  

篇三: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1999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2001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附: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3、本案卷宗贰册。

  

篇四: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篇五: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3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3试题及答案第三次考核任务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21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2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21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21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21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21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21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

  1

  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答案:××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X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2

  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21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

  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21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21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21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原告发现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直至2021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矛盾加深激化,孙X林便于2021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

  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朱××人民陪审员:王××2021年6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

  4

  

篇六: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例【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思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x,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文园路11号602单元。

  委托代理人:x,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坑工业园三号厂房。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被告:x,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思明东路13号。

  被告:x,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厦门市思明区竹寮巷7号。

  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帝豪大厦10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滨诉称,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发生布料买卖业务。2001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鸿双辉公司确认尚欠厦门染整厂货款770804元,承诺分期分批归还该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未还。2001年9月17日,染整厂与陈汉滨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书》,将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了被告鸿双辉公司,陈汉滨受让取得了追索剩余货款的资格和权利。同时,由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鸿双辉公司的股东却抽逃了各自的注册资金;被告永大会计所在接受委托对鸿双辉公司进行变更验资的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操作,导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鸿双辉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系虚假验资。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鸿双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洪顺利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出资义务,两次均足额投入5万元和12.5万元的资金和实物;其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抽逃注册资金,应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大会计所辩称,鸿双辉公司原注册资本100万元,由厦门市湖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其所作的验资报告,系在此基础上对增资及实收资本部分进行审计验资。该公司增资投入注册资本250万元,即以货币资本出资10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150万元。其在验资过程中,遵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的有关规定,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合法,没有虚假的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陈汉滨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汉滨、被告洪顺利及被告永大会计所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鸿双辉公司、蔡禧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1.2001年4月17日,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被告鸿双辉公司分期归还布料货款770804元,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厦门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向鸿双辉公司提出诉讼,并以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0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至今未还。2001年9月17日,厦门染整厂将上述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项进行公告通知。

  2.1999年8月份,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鸿双辉公司,出资比例为95%和5%;同月20日,厦门湖里会计师事务所对鸿双辉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同月24日,工商管理局核准设立了鸿双辉公司。同年9月29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作出鸿双辉公司增资的股东会纪要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同年10月初,被告永大会计所接受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增资进行变更验资,并于同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一份,载明:鸿双辉公司截至1999年10月12日实有资本350万元,即货币资金139.89万元,实物资产210.11万元;其中,被告蔡禧福增资投入货币90万元,实物147.5万元;被告洪顺利增资投入货币加万元,实物2.5万元。

  3.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三份(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客户为鸿双辉公司,总金额为1227292元,日期分别为1999年8月24日、8月27日、9月10日,商品名称为包缝机、平眼机、丈根机、凤眼机等。经查,厦门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档案中并无名为“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

  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以“350204615416181”税务登记号及税务专用章开具的商业批发发票两份,总金额为601123元。其中1999年8月1日的发票(号码0081367)上客户栏空白,商品名称为凤眼机,金额173323元(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之一);1999年9月28日的发票(号码0006485)上客户为鸿双辉公司,商品名称为电动裁剪机,金额为427800元(作为固定资产盘点的根据之一)。但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厦门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国税各类销售发票协查单及其基本情况等材料显示,该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为350204612253121,已于1999年4月20日注销,所剩余的发票亦已清缴,合法有效的发票没有上述两个号码。

  5.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档案材料中,有厦门同安区祥桥供销合作社纺织品批发部开具的销售细布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作为鸿双辉公司原货币资金转化为存货的依据),但购货单位和金额有明显涂改的痕迹。经核对该单位的销货方记账凭证(存根),发现:(1)1999年9月17日的号码为01191982的发票,实际发生金额为7680元而非票面上的7680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2)同月30日的号码为01454354的发票,金额22812.30元,购货单位实为厦门市开元区飞双辉服装厂而非鸿双辉公司;(3)同年10月15日的金额为8827.22元的发票号码不清,缺少销货单位的公章,且没有相应的销货方记账凭证。

  6.根据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档案材料显示,永大会计所以被告鸿双辉公司提供的9份发票传真件作为实物验资的部分凭证。但该9份发票传真到达会计所的时间全部迟于验资报告所截止的时间(1999年10月12日);且其中7份发票上购货单位栏目与其他栏目的填写笔迹明显不同。

  7.1999年10月12日,鸿双辉公司股东蔡禧福、洪顺利分别存入鸿双辉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的银行账户90万元和10万元作为增资款;同月20日鸿双辉公司汇给潘安娟、孙巧凤和余雄飞三人共100万元。

  8.经本院调查,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禾山分局提供了鸿双辉公司《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各一份。其中《营业税申报表》载明:税款所属时间1999年10月的城建税、社会事业税、教育附加税及基础设施税均为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载明:税款所属时间199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收入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594299.91元;利润总额为507872.42元;应缴入库本期数与累计数均为零;《资产负债表》载明:应付账款年初数99840元,期末数70141.77元。

  9.鸿双辉公司因其他债务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有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物品等已被拍卖。根据本院向湖里法院调取的查封扣押清单、评估报告书及拍卖结算报告共8份;其中分别载明: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以2001年9月24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重置原价为868084元,评估净价为488466元,建议拍卖底价以评估值七成计为351245元;厦门特拍拍卖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以底价35万元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金额为41万元,扣除拍卖佣金、代扣代缴税金、代扣评估费及代垫工资,所剩的拍卖款为267300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告陈汉滨是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2)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3)被告永大会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4)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报告与妨碍原告实现债权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对此,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认定。

  一、原告陈汉滨是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2001年9月24日,被告鸿双辉公司的员工仍然在位能够送达,原告陈汉滨无权用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鸿双辉公司其已受让厦门染整厂的债权,故原告陈汉滨并未依法取得讼争债权,其起诉不能成立。为此,被告永大会计所提供了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8月23日和同年9月24日对鸿双辉公司进行保全的查封财产清单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原告陈汉滨对被告永大会计所提供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陈汉滨认为:早在厦门染整厂依据《还款协议》起诉鸿双辉公司前,鸿双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法院的查封清单并无蔡禧福的签名,所谓能够送达之说不能成立。厦门染整厂与陈汉滨后签订《合同权利转让书》后,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债务人鸿双辉公司,此举系在无法正常送达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现行法律并不限制如此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永大会计所提供的开元法院和湖里法院的查封清单上并无鸿双辉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禧福在场的签名,也无法证实当时鸿双辉公司仍有其他负责人在场,故其认为厦门染整厂与陈汉滨可以正常通知债权转让事宜,证据不足。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虽然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尽通知义务,但对通知的方式并无限定。因此,厦门染整厂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已转让,于法不悖,该转让行为对鸿双辉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永大会计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陈汉滨依法享有对讼争债务的追索权。

  二、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

  原告陈汉滨认为:(1)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公司股东在1999年10月增资的过程中,利用系列虚假的发票作为实物出资的验资依据,但实际并未投入实物,虚假金额高达150万元;同时,根据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变更验资报告显示,鸿双辉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已转化为货币资金、存货和固定资产净值三部分组成,但被告永大会计所未能发现鸿双辉公司提供的固定资产及存货发票的瑕疵,也未对原货币资本转为存货和固定资产及现金实施盘点、监盘等审验程序,该100万元注册资金显然也是虚假的;(2)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后又立即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证据确凿。

  审理过程中,原告进一步变更和明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要求被告蔡禧福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147万元的范围内,被告洪顺利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16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鸿双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163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洪顺利认为:其与被告蔡禧福共同投资设立鸿双辉公司,关于公司设立、增资及具体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由被告蔡禧福负责处理;其已尽了股东应尽的投入注册资金的义务,没有抽逃注册资金,也从未在公司的相关资料上签名,并从公司领取报酬。原告陈汉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虚假出资且抽逃注册资金,故原告陈汉滨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其对鸿双辉公司设立时的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无审验义务,对增资时的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均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验,属合法验资,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首先,1999年8月鸿双辉公司设立时的100万元货币出资已经到位是不争的事实,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存在虚假出资或虚假验资的责任;同年10月鸿双辉公司增资250万元时,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亦已到位,因此,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股东可能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实物出资部分,且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蔡禧福占147.5万元、洪顺利占2.5万元)。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鸿双辉公司股东在以实物增资时,提供了未经注册登记的“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客户为鸿双辉公司的假发票三份,作为实物增资的根据,总金额达1227292元。不管发票项下的实物是否存在或投入,发票的虚假性意味着实物的权属和来源存在问题,权属和来源不明的财产依法不能作为出资。因此,上述事实可以充分证明鸿双辉公司股东在增资过程中虚假出资1227292元。但由于该三份假发票的金额分别均超过被告洪顺利的实物出资数额,显然不是洪顺利而是蔡禧福所提供的,因此认定洪顺利实物出资虚假的证据不足,洪顺利的辩解意见可以采信。第三,原告主张被告蔡禧福、洪顺利在增资后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但仅从1999年10月20日鸿双辉公司汇给潘安娟、孙巧凤和余雄飞共100万元的事实看,无法判断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还是抽逃出资。因此,原告的该部分主张证据不足。综上,合议庭认为被告蔡禧福虚假出资1227292元,被告洪顺利出资到位。

  三、被告永大会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

  原告陈汉滨认为:被告鸿双辉公司利用系列虚假的发票,非法获取增资至350万元的资信。而被告永大会计关于其对原注册资金100万元不负审验义务,验资报告只针对250万元增资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验资过程中未对鸿双辉公司提供的发票进行真实性审查,也未对原货币资本转为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库存现金39.89万元实施盘点、监盘,便出具了鸿双辉公司实有资本为350万元的虚假验资报告,具有主观过错,应在虚假验资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经湖里区人民法院委托估价,鸿双辉公司现有资产的重置原价为868084元,扣除该部分,被告永大会计所应在163万元的范围内对鸿双辉公司55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变更验资报告系仅针对增资250万元的变更情况作出的;其在审验过程中已对鸿双辉公司的货币及实物增资进行了现场清点、监盘、复核,该验资报告的内容与程序均符合有关会计师的执业规范,是客观公正的,不存在虚假的问题。对于委托人提供的发票,其亦已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定其真伪而造成的虚假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永大会计所提供了鸿双辉公司股东存货出资的清单、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对鸿双辉公司原会计卢淑岳所做的调查笔录及《验资报告》的档案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原告陈汉滨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并非在所有虚假出资的场合里,都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虚假验资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虚假验资责任的前提是其在验资过程中有过错。如前所述,本案中,被告蔡禧福虚假出资的金额为1227292元,被告永大会计所应否承担责任在于其对该部分实物增资的审验是否符合执业规范和尽到应有的职业注意义务。其次,被告蔡禧福、洪顺利提供的金额为1227292元的“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三份假发票中,客户(买方)明确显示为鸿双辉公司(被验资单位),而在正常实物增资的情形下,发票上的客户应是负有出资义务的是股东。由于企业与股东是不同的主体,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引起注意的是该部分实物的权属问题,也即该部分实物是鸿双辉公司以现有资金购买,或者虽由鸿双辉公司购买但股东已直接付款给卖方“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种情形,由于是鸿双辉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所有者权益并无增加,股东并无出资,不发生增资的法律效果;在第二种情形,由于发票是证实买卖关系双方是谁以及权利义务的证据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卖方查询实际买方是谁以及付款义务由谁承担。否则,在股东未付款的时候,可能由鸿双辉公司承担此笔债务,也不发生增资的法律效果,这是一般行业外人士也能注意到的事项。但本案中,从验资报告及其底稿上均未体现被告永大会计所已尽到注意义务且进行必要的查询,否则当可发现“厦门市二坤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合法存在及发票虚假的事实,从而避免虚假验资的不良后果。第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定发票、银行进账单、单据的真伪而造成的虚假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合议庭并不苛求会计师事务所能从形式上判断出发票的真伪,只是要求当发票表面载明的信息足以引起人们对发票项下实物的权利归属产生注意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必要的查询与验证,此时与发票的真伪无关。因此,最高院的该项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本案中被告永大会计所免责的依据。对此,《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第十一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第四,原告主张被告永大会计所应在163万元的范围内对鸿双辉公司55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现有的确凿的证据只能证明永大会计所在对价值1227292元的实物增资进行审验时具有主观过错,原告的其他诉求并无充分证据,故合议庭对被告永大会计所辩解意见予以部分采信。

  四、被告永大会计所的验资报告与妨碍原告实现债权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厦门染整厂与鸿双辉公司之间何时开始布料买卖业务,债权不能实现与其验资报告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陈汉滨负有举证责任。从庭审的证据来看,原告陈汉滨不能证明布料买卖业务发生于其出具变更验资报告之后,缺乏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陈汉滨认为:厦门染整厂基于对鸿双辉注册资金350万元资信的信赖,自2000年初开始与鸿双辉公司发生买卖布料业务。现鸿双辉公司负债下落不明,给其造成了货款55万元及利息不能获偿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而导致其对鸿双辉公司实际资信发生判断错误引起的。因此,永大会计所依法应在不实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鸿双辉公司从1999年8月24日成立注册到完成增资,只有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而鸿双辉公司在连续发生的布料买卖业务中,所欠厦门染整厂的货款曾高达160余万元,从一般常理推断,新企业的业务量是从小到大的过程,如此数额的业务不大可能发生在增资之前的两个月内。其次,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鸿双辉公司申报纳税的《资产负债表》载明:1999年末该公司应付账款仅为70141.77元,出此之外企业并无其他应付账款,由此推断其与厦门染整厂的业务应该发生在2000年之后,也即被告永大会计所于1999年10月15日出具变更验资报告之后。因此,合议庭认为,被告永大会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与妨碍原告实现债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永大会计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之间的布料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现被告鸿双辉公司拖欠货款55万元未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厦门染整厂与原告陈汉滨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尽通知义务,对债务人鸿双辉公司发生效力,原告陈汉滨依法可以直接向鸿双辉公司主张债权,故原告陈汉滨关于被告鸿双辉公司应支付货款5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被告蔡禧福作为鸿双辉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时虚假出资1227292元,依法应在该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关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及洪顺利虚假出资的主张,因相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洪顺利的诉讼请求。被告永大会计所在对鸿双辉公司实物增资进行审验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出具了不实金额达1227292元的验资报告,应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永大会计所在16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及《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汉滨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蔡禧福应在其虚假出资1227292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禧福清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验资1227292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汉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被告蔡禧福共同负担10000元,由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篇七: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司的退休干部,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2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

  

篇八: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故依照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4本案受理费用60所由原被告各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

  1.起诉书写作p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答案: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X检刑诉字

  【2005】第X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

  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2005年

  6月X日(院印)附: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一份。3、本案卷宗X卷XX页。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X检刑诉证人

  【2005】第XX号案由: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XX序号证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通讯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1、朱XX男XX汉XXXXXXXXXXXXXX2、侯XX女XX汉XXXXXXXXXXXXXX

  院印)XX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X检刑诉证据

  【2005】第XX号案由:故意杀人被告人:刘XX序号种类名称数量备注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XX供述与辩解X份证明刘XX杀人的故意、手段、经过、被抓获情况等。2、物证羊角锤、木工凿2件刘XX的作案工具。3、证人证言朱XX证言1份证明刘XX作案所用凶器的来源情况,以及刘XX在案发时就在现场的情况。侯XX证言1份。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杀人现场的法案情况。5、鉴定结论法医鉴定结论1份证明造成被害人许XX死亡的原因。

  院印)

  2.??2、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答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2004)*刑初字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村,高中,无业,住**乡**村,无前科,200X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XX公安局留逮捕,2004年5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关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律师事务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4】122号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日,向本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2004年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

  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邻居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2004年6月15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

  3.??3、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01)×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了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

  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5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为由,在当年8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交给原告。2001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01年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告。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处了3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元钱。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朱××人民陪审员:王××2001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4.??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

  (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妻俩原在хх市хх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

  该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хх

  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

  “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

  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

  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

  印件等。

  答案:

  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хх市хх研究所xx服务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хх市хх研究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与197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1996年辞职下海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赵某1997年下半年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xxxx元。相关证据:

  1、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此致xxx人民法院起诉人:张红2001年4月16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

  5.?5、?辩护词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谢谢!

  护人:

  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00六年十月六日

  辩X

  

篇九: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

  三学生。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

  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04年6月15日书记员:×××

  

篇十: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篇十一: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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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电大考试按照法律文书程序,拟写一份第一刑事判决书

  篇一: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题干括号内。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的特点是()。a.鲜明性B.客观性c.法定性d.实效性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是()。a.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B.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c.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意见书3.起诉书的制作主体是()。a.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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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立案的第2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表述为()。a.济刑初字(20XX)第2号B.鲁刑初宇(20XX)第2号c.(20XX)鲁刑初字第2号d.(20XX)济刑初字第2号5.当庭宣判的民事判决书尾部注明的判决日期为()。a.第一次开庭的日期B.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c.当庭宣判日期d.审判长或院、庭长签发日期6.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应由()签名。a.仲裁员c.仲裁委员会主任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B.仲裁当事人、仲裁员d.首席仲裁员1.什么是通知立案书?2.公证文书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划分为哪几类?3.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三、写作主题(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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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20XX年5月22日,原告郭×到北京市XX区购买于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5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于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20XX年5月26日,祝×发现该于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卡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于机是供货商提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xx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525元,井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52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原告:郭X,女,1984年出生,汉族,元业,住北京市x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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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四、写作辅题(20分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XX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梁×、李×、王×、赵×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去xx职业学校抢点钱花,井问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张X,职业学校谁有钱,张×告诉梁×等人男生宿舍101房的学生有钱。梁×安排王×去找其朋友借来了两把60公分长带铁套筒的单刃刀。凌晨2点来钟,梁×、李×、王×、赵×一起前往职业学校,其中,王×、赵×各拿一把刀,李×、梁×则拿着装刀的铁套筒。梁×等四人从职业学校大门的左侧翻围墙进入学校院内,走到男生宿舍101房前,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布蒙住脸在门口放风,王×、赵×、李×推开房门进入宿舍后,王×将被害人陈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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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上拉下来,赵×将被害人刘斌从床上拉下来,并分别用刀架在二人的脖子上,叫二人拿钱出来。二被害人称没有钱。于是,由李×看守二被害人,王×和赵×动手搜二人的床铺,共搜得陈海的15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刘斌的100多元人民币及交通银行储蓄卡一张。随后,李×叫王×、赵×用电话线、鞋带将陈海、刘斌双手反绑并用枕头套套在二人的头上。在逼迫二被害人说出各自的银行卡密码后,四人离开现场。XX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破获后,认为几名犯罪嫌疑人均符合拘留条件,拟将其拘留。梁X,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叹族,XX市人,无业。李X,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XX市人,无业。赵X,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XX市人,农民。王X,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叹族,XX市人,无业。张X,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XX市人,学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F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投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川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刊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自(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川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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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法学专业法律文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供参考)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1lB2.B3.a4.d5.c6.a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4分,共12分)1.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2.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民事公证书、经济事务公证书、涉外公证书(2分)。3.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2分)、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和驳辩、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三、写作主题(32分)(一)首部(5分)篇二:电大法律文书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B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B.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B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适用于改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个别文字上的错误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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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告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驳回自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B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B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B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c撤消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c.撤消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撤消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c.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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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c呈请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c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d.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d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d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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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1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d.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XXXX〉X民终字第XX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XXX、原审被告XXX、第(:法律文书电大考试按照法律文书程序,拟写一份第一刑事判决书)三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或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写明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主文。判决主文分别表述为:(1)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全部改判的,写为:“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改判的内容)。”(3)部分改判的,写为:“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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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号民事判决第X项;三、……(改判的内容)。”(4)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为:“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加判的内容)。”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d.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d.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d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d.代理词: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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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F法律文书:指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二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法律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F法律文书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及监狱文书等;按文书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行文体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F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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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而且其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材料还是文字材料,都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不能有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甚至于不容许稍加夸大或缩小。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必须依法裁处,按律量罚。4.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5.解释的单一性。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有半点含混、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为执行和贯彻实施法律而制作和发布的,因而它的制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乃至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的实际效能。F法律文书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F.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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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精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F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当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F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F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求基于法律文书的实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要求包括: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3.文字精练,言简2意赅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F.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做出肯定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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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F.法庭审理笔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又称法庭笔录或庭审笔录。F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F法院文书分类:1.刑事法律文书;2.民事法律文书;3.行政法律文书。复议决定书包括维持原决定和撤销原决定两种。F.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写作反诉状的正文应注意:①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对方在同一争执客体上所提出的相反的诉讼请求;②反诉只能在诉讼开始以后提出,它是以原告或自诉人的起诉为前提的;③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样,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事实,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G.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G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公诉法律文书。J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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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J.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J.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分类包括:①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②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笔录式;③依文种不同分为决定类、建议和意见类、审批表和报告表类、通知和证明类、登记表和其他类④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和监狱侦查。J.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L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里立案时制作的一种文书。L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察时,所制作的检查文书。L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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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和。功能: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④有利于完整记录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诉状:是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m.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m.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m.民事决定书: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m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程序问题和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行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m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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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的文书。m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m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m.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正文包括请求、事实与理由和证据三方面内容。m民事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P.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P.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P.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P.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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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Q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Q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Q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Q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通知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制3作的文书。Q.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工具,对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重要作用。S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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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T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T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T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T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T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T.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X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X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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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2年)X.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X.行政裁定书: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X.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X.讯问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X.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X.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Y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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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Y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文书。z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z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对公诉案件准许撤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z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z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审理无法进行而暂时中断时制作的书面决定。z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z.支付令申请书: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z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特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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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性、自愿性、快捷性、经济性、保密性、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按用途分类: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z.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z.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z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z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二、问答题B.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答: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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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B.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答;(1)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辩驳。(2)事实有误、夸大歪曲。(3)本无其事,张冠李戴。(4)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的辩4驳。(5)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d.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两项内容答:写明具体犯罪事实及有关证据,提请执行死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d.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答:(1)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是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2)确认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是否承担义务的问题。(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d.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答:1、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6、判决变更行政处罚7、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d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功能: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文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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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解决审理过程中些程序问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答: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作用: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着重要意义。特点: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答: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写、顺序号组成,即“(刑初字第号)”。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与被告人的关系)。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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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2、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i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答: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答: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个情节。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答: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至时间,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中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二、撤消x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中的......(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三、......(写明改判的内容)d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答: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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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事实2、理由3、判决结果d.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答: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人民法院。”F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答: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上,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类别: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侦查文书;检察机关的检察文书;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裁判文书;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称为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或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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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文书体例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F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和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使用的实效性。F.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答: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F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答:叙述案情事实,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事实基本要素,除应写清记叙一般事件所必须写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根据法律文书的特定要求,写清其反映法律特点的要素,而且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性质写清不同的具体要素。在叙述事实时,还应该注意写清、写全有关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素一定要提供齐全。还要求具体写明关键性情节。F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答: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分析事理,以法为据;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前后照应,统领全文。F.法律意见书的概念和作用。答;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作用:就当事人的某些法律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为当事人确定行动的法律依据.G.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功能。答;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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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功能:是一种法律行为、5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在一定意义上说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G.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答:1)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2)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3)支持公诉的意见。4)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J.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答:(1)文书制造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对象不同(4)制造主体不同,署名不同。m.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m.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答:适用的条件不同、体现意志不同、反映的内容不同及文书格式不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m.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2、协议内容3协议确认m.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答: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m民事起诉状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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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和功能。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功能;既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原告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m.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m民事答辩状的概念和功能。答:是指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功能: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有效工具,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裁决。、端庄、m民事上诉状的概念、功能及其写作内容。答: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功能;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P.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答: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功能: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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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的依据。注意:1)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又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Q起诉书: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Q.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答:指公安机关就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篇三:法律文书电大考试第三部分综合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文书的总称.这些文书都具有(B)。a.法律效力B.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c.法律意义d.法律效力和执行意义2.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规范称渭应当是(d)。a.被告人B.犯罪嫌疑人c.罪犯d.被不起诉人3.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的关系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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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辩证统一关系B.相互补充关系c.协调—致关系d.对立统—关系4.行政判决书正文部分的第一项的叙写内容是(a)。a.诉辩意见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c.庭审质证、认证d.庭审认定的事实5.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d)。a.唐代B.宋代c.明代d.清代6.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抗诉书应当送达(B)。a.同级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c.下级人民法院d.同级和上级人民法院7.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c)。a.上一级仲裁机关B.人民检察院c.中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8.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c)。a.现场勘查笔录B.讯问笔录c.调查笔录d.审问笔录9.起诉书编号的内容顺序是(c)。a.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B.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d.院名、文书性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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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顺序号10.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定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表述为(a).a.被告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B.判处×××有期徒刑×年c.判处×××犯×××有期徒刑×年d.人犯×××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11.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制作文书的目的和(d)。a.要求B.意图c.中心意图d.中心意思12.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应当制作(c)。a.呈请拘留报告书B.取保候审决定书c.提请批准逮捕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13.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B)。a.被告人B.被不起诉人c.犯罪嫌疑人d.人犯14.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a)。a.经常居住地B.住所所在地c.住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d.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15.监狱制作的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送达的机关是(d)。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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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上诉状的正文是其核心内容,包括上诉请求和上诉(c)。a.目的B.意见c.理由d.依据17.公诉意见书属于(a)。a.叙述式文书B.填空式文书c.表格式文书d.笔录式文书18.人民法院制作刑事裁定书,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d)。a.实体问题B.程序问题c.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1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结果应写为(B)。a.判令被告??B.责令被告??c.判决被告??d.裁决被告??20.辩护词的结构层次,一般分为前言、辩护意见和(c)。a.结论B.结尾c.结束语d.请求事项21.刑事申诉书的正文部分,一要写明请求事项,二要写明(d)。a.事实与证据B.证据与法律依据c.事实与附项d.事实与理由22.评议笔录正文应当记明评议的情况和评议的(d)。a.目的B.时间c.地点d.结果23.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的特点是(B)。a.鲜明性B.客观性c.法定性d.实效性24.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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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是(B)。a.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B.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c.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d.起诉意见书25.起诉书的制作主体是(a)。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6.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立案的第2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表述为(d)。a.济刑初字(20XX)第2号B.鲁刑初字(20XX)第2号c.(20XX)鲁刑初字第2号d.(20XX)济刑初字第2号27.当庭宣判的民事判决书尾部注明的判决书日期为(c)。a.第一次开庭的日期B.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c.当庭宣判日期d.审判长或院、庭长签发日期28.仲裁判决书的尾部应由(a)签名。a.仲裁员B.仲裁当事人、仲裁员c.仲裁委员会主任d.首席仲裁员二、简答题1.法律文书按文书体例划分.可以分为几类?答: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2.上诉状的正文部分主要应当写清哪些内容?答:上诉状的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3.根据公证书的内容、性质,公证书可以分为哪几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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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公证文书按内容和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公证书、经济事务公证书和涉外公证书。4.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功用。答:不起诉决定书具有以下功用: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和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拘押的,应当立即释放。5.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6.什么是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答: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7.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下列几项内容:本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抗诉决定和法律依据。8.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包括的内容有:(1)事实依据,(2)减刑理由;(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9.什么是仲裁答辩书?答: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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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10.法律文书中需要禁忌的语言有哪几种?答:法律文书中需要禁忌的语言有;一是忌方言土语;二是忌污言秽语;三是忌写流氓黑话。11.什么是补充侦查报告书?答: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12.什么是刑事抗诉书?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13.什么是通知立案书?答: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14。公证文书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划分哪几类?答: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性质可将其划分为:民事公证书、经济事务公证书、涉外公证书。15.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答: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驳辩、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和驳辩、关于量刑问题的辩护。三、写作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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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周×平,男.25岁,××省××县××镇××村农民。因失恋,周×平觉得生活没有希望遂产生自杀之念,但又觉得平平淡淡死去不值得,想制造轰动效应,使自己死后名扬四海。19××年2月,周×平流窜到××市,寻找作案机会。2月20日上午11时许,周×平混入××市火车站南侧站台:当时在站台上候车的人很多,周X平看到一位解放军女军官在此候车.遂站到其身后这位女军官姓吴,叫吴静.23岁.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军官,入伍多年后欲回家探亲,买好车票在此候车。这时,有一列火车开进站台,周×平见状用力将在站台上候车的吴静推向列车。列车司机见状急忙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但已经来不及,列车仍与吴静相撞,并将吴静轧在车下。吴静由于颅脑损伤,内脏破裂.右脚趾全部断离,肋骨骨折等多处创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平作案后被当场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在××市××看守所。周X平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19××年3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以周X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审判员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于×参加了案件审理,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翟××担任记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周×平委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作为辩护人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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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李刚律师提出,周X平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上述案件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在案佐证。19××年4月12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五十七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作出判决:周X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答:(一)首部:1.标题。2.案号。3.公诉机关。4.被告人基本情况。5.辩护人基本情况。6.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二)正文:1.事实和证据:(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2)被告人的供认和辩解。(3)辩护人的辩护意见。(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5)证据。2.判决理由:(1)确定罪名。(2)确定量刑情节.(3)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4)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3.判决主文:写明判决结果。(三)尾部:1.交代上诉权。2.合议庭成员署名。3.日期。4.书记员署名.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是: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儿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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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2月5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是与同事XXX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上办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用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料。朱大明走后,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这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三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XX、治保主任赵XX路过当事人家门口,就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长,缝了八针。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去年即1997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三次,其中较严重的是1997年11月11日这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篇四:电大《法律文书》模拟考试卷及答案法律文书模拟考试卷1.为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始于(d)a.唐代B.宋代c.明代d.清代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c)。a.上一级仲裁机关B.人民检察院c.中级人民法院d.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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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a)a.经常居住地B.住所所在地c.住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d.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4.监狱制作的对罪犯刑事判决书提请处理意见书,送达的机关是(d)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5.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是(B)a.刑法B.刑事诉讼法c.民事诉讼法d.行政诉讼法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年立案的第99号刑事案件,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表述为(a)a.(20XX)海刑初字第99号B.(20XX)京刑初字第99号c.京刑初字(20XX)第99号d.海刑终字(20XX)第99号7.什么是仲裁答辩书?仲裁答辩书,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8.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只要内容是什么?(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2).对上述人的上述理由和被上述人的答辩是否有理进行论证。(3).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4).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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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什么是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女,现年73岁,汉族,××市××县××镇××村农民。被告人牛珍珠,女,现年37岁,汉族,××市××县××镇××村农民。案由与诉讼请求案由:虐待诉讼请求: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家庭成员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事实与理由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儿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的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甚至动手殴打自诉人。1997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三次,其中较严重的一次是在1997年11月份。1997年11月11日,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到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的摆布,非常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幸亏邻居张××大婶的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的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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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对自诉人的虐待不只这一次,其对自诉人的殴打也变本加厉,从用手殴打发展到用木棍殴打,其残忍程度另人发指。1998年2月6日,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出差,在自诉人的儿子走后,被告人就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打麻将,因手气不好,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的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这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有捡起一根约三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才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自诉人被送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长,缝了八针。被告人近年来对自诉人的虐待逐步升级,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并且被告人的手段凶狠,行为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美德,同时也为了保障自诉人的人身权利,避免自诉人遭到更严重的虐待,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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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严惩。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1.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1997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情况属实。张××住××市××县××镇××村。2.村长王××、治保主任赵××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3.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此致××县人民法院附:本状副本1份起诉人杨三英1998年2月16日通缉令各位居民:家住xx省xxx市(xx直辖市)XX区(地点,后面省略)的xxx犯了xx罪,现已逃逸,请发现他的人立刻报警,或联系我们。(外貌特征及服饰的照片)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先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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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

  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

  三学生。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04年6月15日书记员:×××

  

篇十三: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文书》第三次考核形考任务试题答案

  试题1:民事判决书写作(答案在最后)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

  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上面题目答案在最后一页,购买后才能查看

  参考答案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省××县××乡,××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于2011年4月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12年10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13年3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篇十四: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法律文书考试题库

  PAGEPAGE#/1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定罪判刑的,应当表述为(A)。A.被告人xxSxxB,判处有期徒刑>年B.判处xx有期徒刑>年C判处x>xxx有期徒刑>年D人犯xXXxXB,判处有期徒刑>年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结构的固定化;(二)(A)。A.用语的成文化B用语的法律化C用语的形象化D用语的通俗化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定罪判刑的,应当表述为(A)。A.被告人xXXxxB,判处有期徒刑>年B.判处xx有期徒刑>年C判处有期徒刑>年D人犯>>犯>?,判处有期徒刑>年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C)。A.呈请拘留报告书B.取保候审决定书C提请批准逮捕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D)。A.唐代B宋代C朋代D.清代5?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是(C)。A.行政诉讼法B.刑法C.刑事诉讼法D.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D)。A.批准逮捕决定书B.呈请拘留报告书C取保候审决定书D.

  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

  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D)。A.提请批准逮捕书B.批准逮捕决定书C应当逮捕犯罪嫌疑

  人意见书D.逮捕决定书8?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A)。A.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B.年度、院名、部门、文

  书性质、顺序号C.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D.院名、部门、文书性质、

  年度、顺序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D)。A.人犯B.被告人C.被不起诉人D.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签发的一种凭证文书是

  (C)。A.逮捕决定书B.批准逮捕决定书C.逮捕证D.提请批准逮捕

  书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C)相同。A.民事调解书B.仲裁申请书C仲裁裁决书D.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B)。A.被不起诉人B.犯罪嫌疑人C人犯D.被告人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制作的法律依据是(A)。A.刑事诉讼法B.民事诉讼法C.彳丁政诉讼法D.刑法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住所所在地,

  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D)。A.住所所在地B.住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C住所所在地和

  经常居住地D.经常居住地

  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抗诉书应当送达(D)。

  A.上级人民法院B.下级人民法院C同级和上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如果法律条文有条、款、项、目,要求引到(C)。

  A.条、款B条、款、项C条、款、项、目D.条监狱起诉意见书中的当事人称为(B)。A.犯罪嫌疑人B.罪犯C.犯罪分子D.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制作(B)。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B.逮捕决定书C提请批准逮捕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住址应当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D)。A.住所所在地B.住所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C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D.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被称为(B)。A.讯问笔录B.调查笔录C询问笔录D.现场勘察笔录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结构的固定化;(二)(D)。A.用语的法律化B.用语的形象化C用语的通俗化D用语的成文化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制作文书的目的和(C)A.意图B.中心思想C.中心意思D要求

  简答题:一,什么是呈请拘留报告书?答: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突出针对性,主要写明:①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②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论证;③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④判决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这部分文字由主本院认为.一...”引出。阐述理由应当紧紧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理由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理由要具体、充分,具有针对性和说服三,法庭演说词论辩说理的基本方法有哪几种?法庭演说词常用的论辩说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据实论理。(2)据xx论理。(3)据情说理。此外,在论辩说理方面还有逻辑论证的说理方法如类比法、归谬法和文学上的映衬法、对比法等等四,什么是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五,什么是仲裁答辩书?仲裁答辩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六,什么是民事决定书?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

  律规定作出决定制作的文书。七,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包括三项内容。(1)事实依据。它包括下列两项内容:①事实依据。②具体事实。(2)减刑的理由。①依事论理。②依法论理。(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八,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几项内容?答:正文部分包括本院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审查意见和抗诉理

  

篇十五: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1970年10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有关证据: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xx民初字第x号原告:胡x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

  被告: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胡x安、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至的原则,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一次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审判员:李x贵朱x才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篇十六: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4]×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

  三学生。2004年4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

  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

  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

  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

  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04年6月15日书记员:×××

  

篇十七: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2012)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2.村委会应当保护

  1

  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我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

  2

  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证实:3、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12远。4、被告人邹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称的没有砸那么多东西,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替自己说话,自己是一时气愤才砸东西的意见,经查,村委会协助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意见基于客观事实不符,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村委会也有责任,邹某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见,经查,村委会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并不存在有不当之处,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构成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

  3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

  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眼xxx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xxx

  4

  

篇十八: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1】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1999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

  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2001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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