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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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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7篇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州财政局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7篇,供大家参考。

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7篇

篇一: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州财政局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牡丹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第二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三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所办理的公务消费量不同,确定信用额度:县级领导25000元,科级干部7000元,其他工作人员5000元。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最终信用额度。第四条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需征得主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第九条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培训费、慰问金等);(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支出实行主管领导把关,主任审核制度。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出1000元的报主任审核决定;5000元以上由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方可报帐,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原始发票可依法拒绝结算。

  第十三条财务报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消费清单,经办人注明用途→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卡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

  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

  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

  费。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在免息还款日前20日按

  照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主要职责:(一)与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加大单位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力度,促进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四)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等,保证资金安全。(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六)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

  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七)配合州财政局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票据、消费清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持卡人违约使用公务卡导致的信用额度下降,由个人自行承担;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公务卡结号算项目

  备注

  01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物业管理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

  07费

  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车、般)票支出等。

  维修(护)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

  09费

  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

  13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专用材料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

  14费

  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

  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费

  维护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维修站除外)、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费用

  

篇二: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

  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

  关服务工作。(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

  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

  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

  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

  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

  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

  工作。第十九条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

  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

  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纪律,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关于日照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政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所有公用经费支出。第四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免费办理公务卡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持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我局职工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每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或3万元。

  第八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第九条公务卡强制性结算。职工进行公务卡消费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能报销。

  第十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条,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消费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

  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三条办公室在收到持卡人的报销凭证时,应由报销人

  填写台账,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科室相关人员向办公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代持卡人返回单位后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二)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三)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式支出的;(四)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第十七条办公室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

  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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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是指根据银行规定办理的为满足企业差旅及其他公务消费管理需要而设计的公司双币信用卡。

  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1、公司为办理经常性公司业务,需要频繁申请备用金的人员办理公务卡;2、公司公务卡单卡信用额度限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3、相关人员需填写《公务卡申请单》,说明开卡原因、使用范围、信用额度、持卡人姓名等,经本部门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为审批申请通过的人员办理公务卡;4、若公务卡使用率不高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公务卡,财务部可根据银行的公务卡管理报表填写《公务卡注销申请单》,经财务经理及持卡人所在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财务部负责为审批注销通过的人员注销公务卡;5、公务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办理公司业务,不得用于办理个人业务或与个人业务混用。若持卡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短期内向他人转交公务卡,必须填写《公务卡交接单》,

  双方签字确认履行交接程序,并由第三方的财务部出纳监交,归还时在该单据上再次签字确认,交接人员同样不得用于办理个人业务或与个人业务混用;

  6、公务卡的使用遵照办卡银行的规定执行,由于个人原因违反银行规定或公务卡丢失、转借、不当使用、信息泄露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7、公务卡属于信用卡,原则上存款余额少于零元;若有存款利息产生,应冲减公司财务费用;

  8、公务卡消费积分兑换由财务部按银行规定定期请示总经理作决定;9、公务卡属公司资产,办卡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生人员变动或调动,持卡人须在变动或调动前一个月的月底将公务卡余额调整为零。调整的余额或欠费应在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款或报销手续,并填写《公务卡交接单》将公务卡交还公司财务部;10、如果公务卡丢失,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发卡行挂失,并第一时间通知财务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后原卡作废,并将余额转入重新办理的新卡中;11、财务部设立专门账户对公务卡进行帐务管理,月初根据对账单编制公务卡余额调节表;并建立《公务卡登记备查簿》,对持卡人、额度、卡号、支出使用范围,以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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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作档案管理。三、公务卡请款报销程序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本人负责的公司业务,应当场取得对应发票及刷卡小

  票,并保证发票与刷卡小票的一致性;2、持卡人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依据《财务请款报销管理细则》每笔业务填写

  一次《付款申请单》或《旅费报销单》,付款方式在“其他”项中填写“公务卡”,发票与刷卡小票须一一对应粘贴在发票粘贴纸上;

  3、持卡人应时时关注卡内额度,若公务卡账期内额度不够,持卡人须选择其他付款方式;

  4、财务会计每月对银行的公务卡对账单与已收到的流转完毕的请款单进行核对,未请款款项及时通知持卡人履行报销流程,并在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统一为公务卡办理还款,由个人原因导致的罚息由该个人承担;

  5、还款时财务部出纳在付款凭证及请款单领款人处签字。四、附则

  1、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公司财务部;3、附后《公务卡申请单》、《公务卡注销申请单》及《公务卡交接单》。

  

篇四: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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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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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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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1.公务卡支付范围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2020年3月1日

  

篇六: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

  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精心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办理范围为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第二条适用范围。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业务午餐费等零星购置支出,原那么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第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那么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调查员补贴、稿费、讲课费等;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效劳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工程。

  第五条本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八条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和密码平安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效劳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置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办公室)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详细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那么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展消费。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5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办公室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

  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相关专业科室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展对账。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视管理等工作。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第二十条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办公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标准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二、催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三、在本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篇七:个人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合第四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新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形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出差人员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餐厅用餐,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报批手续。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毀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八条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九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通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第十二条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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