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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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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 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 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 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 水平。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 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 7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 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 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2 人以上、5.3 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 人以 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 初中均达到 0.9 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5 平方米以上、 5.8 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 10.2 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000 元以上、2500 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3 间 以上、2.4 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 6 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所有 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 15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 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 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 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上;

  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 于 90 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 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

  (六)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 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 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 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 学比例分别达到 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 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 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

  以上 15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 9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 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 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 师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 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 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 0.15。

  以上 9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 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 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 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 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 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 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 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 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 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 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 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 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 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 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 依据。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 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 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 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1.《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所称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 (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 教育学校。

  2.督导评估主要依据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全国 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进行。

  3.《办法》第六条中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 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 50 人的教学点。

  4.《办法》第六条中所使用的评估方法是计算小学(初 中)各项指标的差异系数。差异系数也叫变异系数或离散 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并将学校规模 对均衡程度的影响作为调节因素。小学(初中)各项指标 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 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5.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教 学仪器设备值、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 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

  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 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 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 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 据。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 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

  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 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 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 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6.《办法》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原则 上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 1.5‰确定。问卷调查对象中, 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 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 相当。

  

篇二: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编辑

  2012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以教督〔2012〕3 号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 估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总则、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评估认定程序、表彰与 处罚、附则 5 章 15 条。《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 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目录 1 教育部通知 2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五章 附 3 说明 1 教育部通知 则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实现,我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 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 定《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 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从 2012 年起,请各省(区、市)每年 8 月 31 日前,将申请教育部认定义务教育发展 基本均衡县(市、区)的函、省级对申请认定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和公众调查结 果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2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教育部决定建立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 定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 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 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 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 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 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 8 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 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 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 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 100 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 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 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 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 85 分以上、小学和初中 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 0.65 和 0.55 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 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 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 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 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 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 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 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 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 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 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消 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说明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 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 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 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 8 项评 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 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 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 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 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 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 100 分。其中“入学机会”20 分、“保障机制”25 分、“教师队伍”35 分、“质量与管 理”20 分。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 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 赋以相应分值。

  七、《办法》第六条公众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 可由省级评估组进行,也可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 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 1.5‰确定;常住人口在 40 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 600 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 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进行,走访对 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1] 参考资料

  

篇三: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

  法》

  日前,教育部发布《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针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四 方面内容设置了明确的评估标准和要求,并将以考试方式招生、违规择校、 存在重点校重点班等作为一票否决的指标。该《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 行。

  7 项资源配置指标 《办法》针对校际资源配置的评估提出了 7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 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 的校际均衡情况。其中,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10.2 平方米以上。《办法》要求,每所学校至少 6 项指标达到上 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

  15 项政府保障程度指标 政府保障程度共 15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 成效。

  其中,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 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 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 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 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 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 项教育质量指标 在此次《办法》中,将教育质量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设计了 9 项指 标,加重了对质量评估的权重。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 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其中包括无过重课业负担。

  社会认可度一票否决 《办法》更加注重社会认可。在此次《办法》中,特别增加社会认可 度调查,并要求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否则可以对县域优质教育均衡发 展一票否决。

  《办法》还特别规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 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 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等行为的不予 认定。

  延伸阅读 事实上,这并非国家首次提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2016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十项改革 举措,其中提出:

  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 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县域 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篇四: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 年)》 《X 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X—X 年)》和《X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 方案》(X 政办〔X〕26 号)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 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间差距,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 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X〕6 号),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 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 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每个 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 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在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发展的基础上,走向更高水平、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有效举措。通 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行委)”创建工作,巩固提 高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高教育质量,为实现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 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我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规划目标为,X 年启动,到 X 年,少数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行委)实现优质均衡,到 X 年基础 较好的地区一半以上的县(市、区、行委)实现优质均衡。基础条件 薄弱、缺口较多的地区要根据优质均衡的申报条件,积极创建,补齐 短板,加快推进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 标准,组织申请国家评估认定。

  二、督导评估对象及申报条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市、区、 行委)。

  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

  (二)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三)资源配置 7 项指标中每所学校至少要有 6 项指标达到要求, 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 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

  (四)政府保障程度 15 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五)教学质量 9 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六)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行委)不得申报:

  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 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 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 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

  (一)资源配置。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 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 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2 人以上、5.3 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 人 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 初中均达到 0.9 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5 平方米以 上、5.8 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 10.2 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X 元以上、2500 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3 间以上、2.4 间以上。

   (二)政府保障程度。重点评估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 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市、区、行委)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 家规定要求,校园绿化面积达到省定标准。

  2.县(市、区、行委)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 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 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 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 教室面积不小于 90 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X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 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

  6.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

  8.全县(市、区、行委)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 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 量。

  9.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

  10.县(市、区、行委)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 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市、区、行委)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 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 数的 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 入学比例分别达到 100%、95%以上。

  14.全县(市、区、行委)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 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市、区、行委)符合条件的 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

  (三)教育质量。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 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市、区、行委)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 95%以上。

  2.全县(市、区、行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市、区、行委)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 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 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篇五: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 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 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 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 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 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 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 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 7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 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 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2 人以 上、5.3 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 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 均达到 0.9 人以上;

   (四)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小学、 初中分别达到 4.5 平方米以上、 5.8 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10.2 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000 元以上、2500 元以 上;

  (七)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小学、 初中分别达到 2.3 间以上、 2.4 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 6 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所有指标 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 15 项指标, 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 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 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 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上;其 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0 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

  (六)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

   (八)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

  (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 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

  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 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 例分别达到 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 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 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

  以上 15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 9 项指标, 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 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师 培训经费;

  (五) 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 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 且校际差异率低于 0.15。

  以上 9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 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 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 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 校行为;

  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

  存在 “有编不补” 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

  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 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 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 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 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 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 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 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 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 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 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篇六: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规划实施方案

  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教育督导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 发〔2012〕48 号)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 号),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引导 各地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向着更高水平推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经国务 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同意,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 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了《县 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 积极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部 2017 年 4 月 19 日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 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国 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 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 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 平。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 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 7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 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

  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2 人以上、

   5.3 人以上; (二)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 1 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

  到 0.9 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4.5 平方米以上、5.8

  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7.5 平方米以上、10.2

  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000 元以上、2500 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 2.3 间以上、

  2.4 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 6 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 85%;所有指

  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 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 0.45。

  第七条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 15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

  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 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 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 12 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 1 间以上;其中, 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6 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 90 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 2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500 人; (五)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 (六)不足 100 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七)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 6000 元;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

  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九)教师 5 年 360 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 100%;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

  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 10%;

  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 20%; (十二)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 10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

  分别达到 100%、95%以上; (十四)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 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

  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 85%。

  以上 15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八条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 9 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

  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一)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 95%以上; (二)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 95%以上; (三)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教师 培训经费;

  (五)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六)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七)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八)无过重课业负担;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 且校际差异率低于 0.15。

  以上 9 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第九条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 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 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 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达到 85%以上。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 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 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 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 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 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 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 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 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各省(区、市)教育督导机构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 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 依据。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 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 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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