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点工作任务定期督导督查管理办法 重点工作督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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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事项督导督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执行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组织
集团公司综合部为重点任务督查管理部室,承担督查事项的立项分发、跟踪督查、汇总反馈。
集团公司各部室围绕重点任务,对接承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分别督查、核实分管领域任务进度。
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将重点督查事项列入各单位年度经营承包责任书中重点工作内容,负责考核、奖罚。
二、督查范围
(一)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上级单位、部室签转的督办事项。
(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工作会、经营专题工作会、现场办公会等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三)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月度生产经营情况、重点项目推进(含孵化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
(四)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
事项。
(五)各单位目标责任、职责履行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三、督查原则
(一)实事求是。做到坚持原则、客观真实、秉公办事、科学督办。注重调查研究,讲真话,报实情,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禁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二)注重时效。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48小时复命制度。凡是要求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督查事项,必须限期完成。同时承办单位在接受督查事项48小时内,必须向牵头督办部室回复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督办不包办。督查人员既要尽职尽责又要杜绝越权行事,禁止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作出决定。不能包办职能部室和下级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做到认真负责而不超权行事。
四、督查方式
实行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主要根据督查事项的时限,通过日常调度的方式开展;专项督查按照“一事一办”的方式开展,由牵头督办部室进行督查,综合部负责汇总信息。
(一)现场督查。对督查范围内的工作,根据需要深入
现场进行督查。
(二)跟踪督查。对阶段性、日常性重点工作,根据节点任务,实行跟踪督查。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较强的督查事项,职能部室联合或借助外部专家机构进行督查。
(四)文电督查。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阶段,通过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对有关单位进行调度,及时收集和反馈进展情况。
五、督查程序
(一)拟办送审。综合部根据领导安排或会议、文件等要求,初步拟定督查事项,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拟定承办单位、牵头督办部室及完成时间,报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审批。
(二)立项下达。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督查事项以通知形式电传承办单位、督办部室。内容包括督查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三)信息反馈。承办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承办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班子成员),拟定实施方案,明确节点计划,并反馈牵头督办部室,综合部负责最终汇总。
有具体时限要求的督查项目,牵头督办部室要按规定时限收集反馈情况,汇总至综合部;长期推进的项目,牵头督
办部室每月5号前向综合部报送进展情况。
(四)变更调整。对因主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以书面形式申明原因,经单位(部室)负责人签字,报牵头督办部室,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变更的,月度通报之前汇总至综合部;对因职能发生变化,已不属本单位(部室)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报综合部。
(五)催办督查。牵头督办部室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即将到期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督办。
在催办过程中发现重大方向性及不确定性问题时,牵头督办部室要及时报告,提前预警,及时纠偏,防止造成损失。
(六)督查通报。综合部每月报告督查情况,下达督查通报,报经营管理部备案,按照承包责任书分值比例考核。
(七)办结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综合部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以备查询。
六、督查考核
1、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拒绝接受督查。对不配合督查工作,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视情
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2、经督查发现承办单位存在重大管理责任的,按集团有关规定处理。存在违法违纪事项的,移交纪检部室处理。
3、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负责人薪酬考核依据之一。
七、督查要求
(一)建立健全督查工作联系制。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督查工作的办理,与集团综合部及牵头督办部室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各单位将督查工作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地址自文件下达次月报综合部。
(二)督查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造谣诬陷、恶意诽谤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牵头督办部室抽调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督查小组时,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排抽调人员参加,不得找人代替。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督查工作不代替职能部室的具体工作,不与审计、纪委监察、信访调解等业务职能冲突,在领导授权的前提下对所有部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室不正常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失误的,经督查后,追究有关部室责任。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